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司发展记事 | 68新闻 | 招聘启事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式

电信-网通-双线 | 域名服务 | 虚拟主机 | 托管/租用 | 网站推广 | 傻瓜网站 | 网站制作 | 企业邮箱 | 程序开发 | ASP技术 | 重要公告
繁體 | 免费主页 | 免费域名 | 学生主机 | 上网导航 | 新站推荐 | 广告联盟 | 购物管理 | 帮助中心 | 代理专区 | 价格特色 | 付款方式
 
 
 
 
 
 
 
 
  代理需增加设定
  再次更新域名接口
  代理域名查询更新
  关于B类域名注册
  感谢山东济南田先生
  网通主站功能增加
 
  如何修改FTP密码?
  各类软件下载
  建设网站意义何在?
  什么是虚拟主机?
  邮箱设置方法
  主机开通时间
   
 
  寰宇信息资源
  农家乐
  免费资源网
  浙江格子网
  缘分天空
  CDN网站加速
  好奇123
  中国云南旅游网
  动讯网址
  上海婚介
  信用卡|信用卡热点话
  昆山致富信息网
  信用卡消费指南
  吴瑞杰之家
  武林药妆馆论坛
  中国论坛
  城市图片
  亿路123网址大全
  苏州报价网
  中国气力输送网
  中国珑轲(网通)
  好要去要去
  苦海小舟
  免费主页
  个人主页
  免费空间
  湛江电脑网
  上海魅力论坛
  天下父母
  腾龙影视
  新四军
  真实日子(文学网)
  宝钢医院
  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
  独言无语
  中华网友战友文学网
  天云儿工作室
   


本公司特别说明:
  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殊性质,我们时刻将主机内容放在第一安全因素。 2004年7月份全国网络检查风暴给大家的认识就是:主机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所以本公司的所有虚拟主机用户都没有受到"灭顶之灾",继续持续正常的提供了可靠的服务。请各位遵守本公司的这些详细规定以确保更多客户不受到个别不良信息用户的影响。
  空间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
康生|荷花图 康生|荷花图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荣誉证书 | 换物|网上换物 | 版权信息 | 虚拟主机 | ASP技术 | 合作伙伴 | 易物|网上易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40267 许可证年检
上海名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上海金不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佩芳博士律师
特别申明:本站正逐步转交上海联网科贸有限公司(www.7LW.com)接管
联系地址:上海市曹杨路1040弄1号中友大厦1116.1118室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021-52669071;52669072; 联系传真:8002分机
联系QQ:27846;758689;538105
联系MSN:info@168dns.com >>>>>详细联络方式